(2017)豫0522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路高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来国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高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来国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421号原告:路高宇,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红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秋炜,该公司员工。被告:来国贤,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高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高平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