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平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徐平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041号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6幢2单元14楼7号。法定代表人:周晓红。被告:徐平静,女,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平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