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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平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徐平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041号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6幢2单元14楼7号。法定代表人:周晓红。被告:徐平静,女,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平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