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何秀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何秀香,王立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五一九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157061469A。负责人:李智安,主任。被执行人:何秀香,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王立恩,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村民,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秀香、王立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闽07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81执1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惠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