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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俊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女,1990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杨鹏,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黔0123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俊申请执行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10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30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俊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3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