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陶艳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艳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73号罪犯陶艳波,男,汉族,1980年8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淮刑初字第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艳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陶艳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被告人陶艳波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1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3月25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7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陶艳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陶艳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陶艳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收款领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艳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艳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