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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陈居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陈居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33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东路10号东海商务广场2幢101、201、30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6687090XN。负责人:余小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陈居峰,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居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陈居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125元,减半收取计506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