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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杨德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杨德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杨德慧,男,现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杨德慧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退还申请执行人房款23000元并赔偿损失。2、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其他费用100元、执行费250元)。2017年2月9日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10月27日我院将被执行人杨德慧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