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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1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仝刚、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仝刚,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邓金平,邓恒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仝刚等15人。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2143号,组织机构代码MA345BFU4。法定代表人:邓金平。被执行人:邓金平,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邓恒义,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仝刚等15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邓金平、邓恒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6]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仝刚等15人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邓金平、邓恒义支付款项196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本院自2016年6月20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支付宝等财产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一批半成品水暖配件。3.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查封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半成品水暖配件进行查封、拍卖,于2017年1月24日在淘宝网拍得金额为14980元。5.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邓金平、邓恒义,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出资信息中显示邓金平、邓恒义两人实缴出资额均为0万元,出资不到位。6.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追加邓金平、邓恒义为被执行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于同日对邓金平、邓恒义进行失信惩戒、财产查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金平、邓恒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邓金平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为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7.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至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对被执行人邓金平进行询问,被执行人邓金平表示暂无偿还能力。8.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邓金平、邓恒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共同领取了执行款1498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多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邓金平、邓恒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49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庆东审判员  谢 礼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