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7684曹晨晨与卞绍扬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晨晨,卞绍扬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684号原告:曹晨晨,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绍扬,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晨晨与被告卞绍扬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晨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晨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晨晨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