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阜南县龙王乡合胜村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阜南县龙王乡合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5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云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XX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宝,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南县龙王乡合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张国超,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国土资(罚)字[2017]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南国土资(罚)字[2017]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龙王乡合胜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6年6月在阜南县龙王乡合胜村张兰寨村民组北侧集体土地上建钢架大棚一座,现已建好,占地面积1271.6平方米,建筑面积1271.6平方米,不符合鹿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照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I50G083027)和龙王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地地类为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龙王乡合胜村民委员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271.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合胜村民委员会;2、限你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127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架大棚一座面积1271.6平方米);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1271.6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一次性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款31790元。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规划证明;4、调查报告;5、违法案件会审记录;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1、其他材料及申请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告知及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南国土资(罚)字[2017]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3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前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处罚决定的第3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7]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因被执行人未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7]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人民陪审员 王燕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开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