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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冬梅与陈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梅,陈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赵冬梅。被执行人:陈贺忠。申请执行人赵冬梅与被执行人陈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陈贺忠所有的财产已经拍卖完毕,并将拍卖款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冬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振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