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章长和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长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77号罪犯章长和,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庐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长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被告人章长和退赔的赃款2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章长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0月18日在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胡成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梅斌、葛珺出庭参加庭审,罪犯章长和及证人李新民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章长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章长和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章长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章长和的陈述及证人李新民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案发后退缴赃款290万元,缴纳没收财产款10万元。4、缴款单据证实,罪犯章长和缴纳没收财产款15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章长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长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