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王民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王民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22092626,住河南省登封市东金店乡。法定代表人贾彦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男,1982年6月23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系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民政,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再审申请人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民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的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于 勇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