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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吴干新与英德市农门盛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干新,英德市农门盛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2210号原告:吴干新,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农门盛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峰光路。法定代表人:冯子均。原告吴干新诉被告英德市农门盛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农门盛世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白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华宝莲、徐思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干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门盛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干新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与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英德市峰光路××号农门盛世一层1-XXX号商铺,价格为110000元,并同时签订《商铺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前三年租金27500元抵商铺价。事实被告逾期后仍无法办理过户事宜,没办法,截止2017年2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冯子均口头再次承诺分期分批退款,约定3月退5000元,4月退30000元,剩余每月退5000元。谁知冯子均于3月31日退了5000元后便消声灭迹,不再退款,电话也不接,人也不见,公司办公地址再不知搬到那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回原告购房款85800元;2、判令被告从实际收款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吴干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二、冯子均2016.09.23承诺书;三、英德·农门盛世认购协议;四、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五、商铺买卖合同;六、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七、交购铺款收据。被告农门盛世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英德·农门盛世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英德市峰光路××号商铺,建筑面积3.17平方米。总房价110000元。原告选择一次性扣减后三年租金27500元后总房价为825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定金1000元于签订本认购书时付清,第一期房款52500元于2015年1月28日前付清(含定金),第二期房款30000元于2015年7月27日前付清。2015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就原告购买的上述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委托期限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共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支付1000元定金给被告,并于2015年7月30日、2015年7月28日各支付30000元、51500元购房款给被告,共支付购买款82500元给被告;同时,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支付3300元契税款给被告,合计原告共支付房款85800元给被告。上述认购书、委托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还与被告签订二份买卖合同。二份合同的内容均是购买涉案商铺。其中一份签订时间是2015年1月28日,一份签订时间是2016年1月13日。但其中一份题头出卖人为陈志源,该合同结尾部分出卖人栏并不是陈志源签名,而是被告盖章。庭审中,原告解释,该物业真正的主人是陈志源,由于其出国而没有到现场签名,此情况是听被告法定代表人冯子均说的,其没有见到房产证。二份合同均没有经房产交易中心备案。二份合同均在被告办公室签订。庭审后,本院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页中记载的《房地产权证》号码,出函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实涉案商铺产权人是谁。该登记中心复函,该产权证号码不存在,且被告的公司名下无登记的房产。另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1月1日前给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逾期则于2016年12月1日前全额退回商铺购买款82500元给原告。2017年3月31日被告退还5000元给原告,仍欠80800元未退。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原、被告签订的《英德·农门盛世认购协议》、《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被告并不是涉案商铺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英德·农门盛世认购协议》、《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及从收款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减除被告已退的5000元,减除后被告仍应退还原告808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适用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英德市农门盛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购房款80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945元,由被告英德市农门盛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20元,原告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白玲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华倩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英德市人民标的款账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请在汇款单的备注栏注明案件案号,否则,无法入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