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行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玉桃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桃,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160号原告马玉桃,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籍贯甘肃省。委托代理人徐晓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博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赵瑞恒,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白大超,男,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左增信,男,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曹东波,男,镇长。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占山,男,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桃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马玉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玉桃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桃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马玉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马玉桃。审 判 长 佟艳艳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伟娜书 记 员 管 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