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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有田与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田,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609号原告:蔡有田,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金鼎华府B区26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79893816Y。法定代表人:戴荣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有田诉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拉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有田的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拉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有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开始在被告达拉斯公司天长分公司上班,被安排在安徽省天长市新天地小区物业从事保洁员工作,2016年4月该小区物业管理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500元没有支付,有欠条为证。因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未果,现请求判如所请。达拉斯公司未作答辩。蔡有田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达拉斯公司天长分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件,证明达拉斯公司2014年12月18日在天长设立分公司,负责人为阮秋谷;4、阮秋谷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到原告拖垃圾劳务费2500元;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达拉斯公司承包了天长市国轩置业有限公司新天地物业管理业务部;6、天长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附件一份,证明该室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在原告追讨劳务费过程中在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联合下找到阮秋谷,阮秋谷出具了欠条。达拉斯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6月开始在被告达拉斯公司天长分公司上班,被安排在安徽省天长市新天地小区物业从事保洁员工作,2016年4月该小区物业管理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500元没有支付,对以上欠款,达拉斯公司天长分公司负责人阮秋谷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因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件、欠条等证据随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达拉斯公司提供劳务,达拉斯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达拉斯公司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达拉斯公司支付相应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达拉斯公司天长分公司作为被告达拉斯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行为依法应由被告达拉斯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有田工资款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