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6856号原告东莞市大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下周塘伟兴路。法定代表人唐辉。委托代理人谭海波,系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岭厦开发区岭兴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大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大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大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9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