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国保与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保,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081号原告:黄国保,男,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友阶。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保与被告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保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黄国保负担。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