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谭文彬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文彬,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5年11月1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6日释放。2016年10月15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检察机关重新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丽、李明明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谭文彬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某日,被告人谭文彬先后二次无故将大庆市萨尔图区富强小区党员服务站的三块窗户玻璃打破。2.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谭文彬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富强小区5-12号楼楼下,用拳头无故将被害人李某甲头部打伤。3.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谭文彬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富强小区,酒后无故用钢筋将被害人孙某乙停在小区5-6号楼楼下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车身划伤;将被害人张某甲停在小区5-8号楼楼下的灰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左侧两车门划伤;将被害人林某停在小区5-8号楼楼下的红色斯柯达轿车左侧后车门划伤;将被害人孙某甲停在小区5-10号楼楼下的红色别克凯悦轿车右侧前后车门划伤(修车费用1200元人民币);将被害人张某棕色雪佛兰科帕奇吉普车油箱后侧划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将被害人丁某某停在小区5-10号楼楼下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后侧车门划伤(修车费用1500元人民币)。4.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谭文彬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富强小区,酒后无故用砖头将被害人张某停在小区5-10号楼对面浴池窗下的雪佛兰科帕奇吉普车多块车玻璃砸坏(修车费用6000元人民币);将被害人王某停在小区5-10楼对面浴池附近深蓝色奥迪A6轿车后风挡玻璃砸坏;将被害人丁某某停在小区5-8号楼前停车位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前风挡玻璃、侧面玻璃砸坏(修车费用2600元人民币);将被害人钟某某停在小区5-12号楼下停车位的蓝色马自达6轿车前风挡玻璃砸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元);将被害人刘某停在小区5-10号楼附近灰色面包车车玻璃砸坏,谭文彬正砸面包车玻璃时,被坐在车内的刘某及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并移交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经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文彬系酒精依赖综合征,对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如下证据可以证实。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租房合同;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第一份);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第二份);修车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奚某甲、奚某乙等人证言;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人毕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丁某某、孙某甲、张某、孙某乙、张某甲、林某、王某、钟某某、史某某、李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谭文彬的供述与辩解;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彬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文彬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谭文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谭文彬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文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文彬退赔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41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800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柳玉才审 判 员 周力影人民陪审员 李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