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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495雷建荣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荣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4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建荣,曾用名雷建云,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无证清洗作坊业主,住湖南省茶陵县。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被羁押),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建荣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9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雷建荣在昆山市张浦镇赵陵村XX号民房内,在未取得环保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滤芯、树脂清洗作坊进行滤芯和树脂的清洗回收作业,并将作业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下水道至农田和河道等外环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在该作坊总排水水样中检测出重金属铜(总铜)的含量达到155mg/L、锌(总锌)的含量达到463mg/L,均超过国家排放废水标准十倍以上。被告人雷建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建荣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建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建荣对被指控的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雷建荣在昆山市张浦镇赵陵村XX号民房内,在未取得环保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滤芯、树脂清洗作坊进行滤芯和树脂的清洗回收作业,并将作业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下水道至农田和河道等外环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在该作坊总排水水样中检测出重金属铜(总铜)的含量为155mg/L,锌(总锌)的含量为463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铜1.0mg/L,总锌5.0mg/L)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另查明,被告人雷建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建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照片,现场勘验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废水采样记录通知表,监测报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建荣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雷建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建荣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建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志康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人民陪审员  饶明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昱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