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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889号被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刘军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军交纳罚金800,0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军在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心的银行存款20,880.32元予以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宽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