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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林启有与林开兴、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启有,林开兴,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229号原告:林启有,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林开兴,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被告: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兴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启有与被告林开兴、湖北兴海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启有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启有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启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林启有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梦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