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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齐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齐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04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被告:齐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陆亚玲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