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齐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齐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04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被告:齐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陆亚玲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