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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宜兴市金碧灯饰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欧派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姚玉琳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金碧灯饰有限公司,江门市欧派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姚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22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碧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0724692Q。法定代表人黄祥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门市欧派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明辉路29号2幢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6504350-7。法定代表人姚玉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玉琳,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宜兴市金碧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与江门市欧派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克公司)、姚玉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欧派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碧公司2804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73元,由欧派克公司与姚玉琳负担。因被执行人欧派克公司、姚玉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碧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欧派克公司、姚玉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姚玉琳无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查封了姚玉琳所有的坐落于江海区天鹅湾假日苑2街2幢之二101室(产权证号为01××66)的房屋及姚玉琳所有的坐落于江海区天鹅湾假日苑1号DX123车位(产权证号为01××58),因姚玉琳所有的房产设定了抵押,暂不宜处置。另查明姚玉琳所有的车牌号为粤T×××××的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欧派克公司、姚玉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85179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晨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