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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立娟与史长德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立娟,史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任立娟,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史长德,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立娟与被执行人史长德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史长德已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禹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