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5203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203号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719-5室。法定代表人:刘友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学,上海观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该公司职员。被告:林丰,曾用名林枫,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