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杨文祥;王应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杨文祥,王应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708630-5,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36号。被执行人:杨文祥,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德清县。被执行人:王应芳,女,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文祥、王应芳进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8181.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已抵当。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78181.77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闻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