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尤中菊、张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中菊,张丽,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刁家烟霞村民委员会,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周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尤中菊,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刁家烟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刁家烟霞村。负责人王坚,村负责人。被执行人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办事处岙兰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914556。法定代表人张敦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桂芹,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