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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桂庭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庭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桂庭(曾用名:刘贵庭),男,1947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硕士文化,1996年11月至2012年12月间任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伟良、黄东南,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庭犯受贿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庭及其辩护人杨伟良、黄东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桂庭在担任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院长期间,4次非法收受该院建筑一所原所长李某1、原副所长李某2贿送的钱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并为二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桂庭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桂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桂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无异议,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刘桂庭误认为涉案款项系其劳务所得,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刘桂庭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每年的春节前,被告人刘桂庭利用担任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4次非法收受承包该院建筑一所的原所长李某1、原副所长李某2贿送的钱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并在建筑一所的承包、设计项目分配、技术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为二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桂庭在泉州市丰泽区盛世天骄小区家中,收受李某1、李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桂庭在泉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办公室内,收受李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桂庭在泉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办公室内,收受李某1、李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桂庭在泉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办公室内,收受李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1、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桂庭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事先掌握的上述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刘桂庭亲属代为向德化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3、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泉州市规划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1996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桂庭被泉州市建设委员会任命为该院院长。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桂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财物清单、户籍证明、自述材料、悔过书、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规划设计院的批复等文件、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城乡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文件、营业执照、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章程、泉州市建设委员会任职文件、泉州市公务员局退休批复文件、工作职责说明、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关于聘任李某1、李某2等同志及聘用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关于建筑所实行承包制的改革方案文件、关于承包制说明、关于建筑一所提交的设计方案审批流程、费用拨付的说明及相关材料、承包协议书、承包建筑一所相关材料说明,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桂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泉政办[1991]76号文件、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产值计算、奖金分配办法、建筑一所2010年设计收入及支出情况汇总、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图纸等书证,证实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市政府决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收入分配办法及被告人负责该研究院图纸审定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庭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桂庭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桂庭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刘桂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桂庭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桂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给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桂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刘桂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从暂扣于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的款项中抵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吴金碧人民陪审员  张贵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岐松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