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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0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寒挺与张宗友、金海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寒挺,张宗友,金海成,金海山,毕和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0037号原告:黄寒挺,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芳,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宗友,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告:金海成,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告:金海山,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被告:毕和飞,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原告黄寒挺诉被告张宗友、金海成、金海山、毕和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黄寒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寒挺撤诉。案件受理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黄寒挺负担。审判员  彭建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蕾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