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现明、李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现明,李香玲,杨爱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现明,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玲,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姣,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现明、李香玲因与被上诉人杨爱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杨现明、李香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现明、李香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现明、李香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上诉人杨现明、李香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智咏梅审判员 赵中友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