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拴劳与凤翔县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屈长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拴劳,凤翔县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屈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孔拴劳,男性,汉族,1947年0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凤翔县永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北大街郁金香花园南侧。法定代表人屈永峰,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屈长安,男性,汉族,1959年01月0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拴劳与被执行人凤翔县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屈长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拴劳与被执行人屈长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现已执行到位6000元,剩余案款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执67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杨文博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