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黎傅斌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傅斌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3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傅斌,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新余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泸水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傅斌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瑾、李枝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傅斌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黎傅斌在承建福贡县水务局农田水利项目工程中,为感谢原福贡县水务局局长普前生在项目上对自己的关照,分两次送给时任福贡县水务局局长普前生共计70000.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4月到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黎傅斌在做完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后,为感谢普前生在农田水利项目上对自己的关照,在怒江大酒店送给普前生20000.00元;2.2015年5月份,黎傅斌为了获取福贡县水务局江堤工程招标项目,在福贡县农行巷子里的饭店送给普前生50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傅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700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黎傅斌在承建福贡县水务局项目工程中,为感谢原福贡县水务局局长普前生在项目上对自己的关照,分两次送给时任福贡县水务局局长普前生共计700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傅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傅斌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立案前,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黎傅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黎傅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傅斌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连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密晓凤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其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