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徐玉林、黄晓义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徐玉林,黄晓义,章小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808号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瓯海梧田街道温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95LEJ83。经营者:黄文胜,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宾,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方奎,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林,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黄都镇高洞村中心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高,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章小云,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徐玉林、黄晓义、章小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撤诉。本案受理费11797元,减半收取5898.5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