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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建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董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建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董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4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建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青。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永。再审申请人上海建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申请人董永自愿撤回一审诉讼请求,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姿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