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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白长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军,白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男,汉族,1981年0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白长财,男,汉族,1960年08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调解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军与被执行人白长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白长财已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杨文博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