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学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张氏,马学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829号自诉人马张氏,女,汉族,1936年7月16日生,住新蔡县。被告人马学书,男,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自诉人马张氏诉被告人马学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张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张氏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楷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