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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454号原告: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65728020B,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刘卫国,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