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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树远与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远,刘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远,男,1955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凤华,女,1963年7月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张树远与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凤华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12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