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树远与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远,刘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远,男,1955年11月2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凤华,女,1963年7月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张树远与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凤华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12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