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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朝见、郑舒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朝见,郑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489028。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勤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梦宇、陈杰,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郑朝见,男,汉族,1967年2月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执行人:郑舒文,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朝见、郑舒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8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郑朝见、郑舒文名下均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