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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连妹与陈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妹,陈继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1721号原告:林连妹,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继仁,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林连妹与被告陈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继仁支付原告欠款40万元及从2011年11月1日至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林连妹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利息是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4月13日,被告陈继仁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林连妹借款40万元。同日,原告林连妹通过其女儿唐晓映的银行账户向被告陈继仁转账40万元。同日,被告陈继仁向原告林连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陈继仁今向林连妹借40万元。原告林连妹自认,被告陈继仁已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2011年10月31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连妹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陈继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靓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