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少伟与闫胜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伟,闫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张少伟,男,生于1984年6月22日,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闫胜利,男,生于1977年12月26日,汉族,住凤翔县,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伟与被执行人闫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闫胜利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杨文博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