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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保1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33号之三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选明。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民。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04财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陕AE45**荣威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现经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陕AE45**荣威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陕AE45**荣威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