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京华与张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京华,张鑫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382号原告:冯京华,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张鑫亮,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冯京华诉被告张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冯京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