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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宗英与李恭豪、揭阳空港区超鹏电器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英,李恭豪,揭阳空港区超鹏电器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509号原告:吴宗英,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恭豪,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揭阳空港区超鹏电器厂,住所地:揭阳空港区溪南办事处西寨前石新兴围一巷30号。法定代表人:陈桂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英诉被告李恭豪、揭阳空港区超鹏电器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宗英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一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