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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田小燕与庆阳市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旭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燕,庆阳市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旭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1482号原告:田小燕,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合水县太莪乡太莪行政村麻上自然村。被告:庆阳市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左振银,董事长。被告:柴旭健,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田小燕与庆阳市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旭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田小燕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小燕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全部予以返还。审判员  刘广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