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华烨与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烨,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烨,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华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惠民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姜广平,该公司董事长。华烨与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锡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仕君审判员 朱 明审判员 李锡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