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万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7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73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波、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侦查人员孙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搭乘黄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鱼某某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三轮摩托车进行搜查,在车内副驾驶室脚垫处查获万某扔下的一红色布袋,内有3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后民警对被告人万某的人身及随身拘束物品进行搜查,从其挎包内查获及2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及2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并查获一铁质盒子内有有7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称量,从挎包内查获的2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分别净重0.21克、0.65克,2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分别净重0.39克、0.36克,铁质盒子内7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分别净重0.46克、0.95克、0.94克、0.95克、0.94克、0.95克、4.7克,红色布袋中的3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分别净重0.69克、0.75克、0.7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净重为0.21克的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海洛因成分,其余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黄某的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3.4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期限14日。)二、没收查获的毒品13.44克。(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