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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缑某某、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缑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卜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缑某某、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南大街高尔夫花园小区xxxx室楼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缑某某、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袁某某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二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定边镇高尔夫花园小区的房产作价55万元折抵给案外人袁某某,由案外人袁某某代被执行人缑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342万元,剩余款项由案外人袁某某找补给被执行人缑某某(扣缴执行费4400元)3.本院依法解除对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南大街高尔夫花园小区xxxx室楼房一套的查封。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缑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