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长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长阳,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现住洛阳市瀍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10月10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炎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王长阳酒后驾驶豫C×××××货车从关林站进入二广高速公路,行驶至东半幅1156公里处,王长阳把货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查验货物。在查验完毕再次进入驾驶室时,孟某驾驶豫H×××××/豫HB6**挂车与豫C×××××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车俩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长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王长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长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图及照片,王长阳、孟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王长阳、孟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王长阳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王长阳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长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长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长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陆建奇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 搜索“”